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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2025年6月19日

创建日期:2025-06-19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伤残职工,除可享受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报销等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可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待遇。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伤害前十二个月工伤保险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纳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待遇计算时,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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